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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 郴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郴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 在郴州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 联合 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坚决拥护祖国的统一。团结和联络在郴州投资的台商及台湾、海外台胞,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加强与郴州市政府及各部门间的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郴州经济的繁荣,推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管理机关是郴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郴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本会接受登记机关、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11号5栋1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密切会员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召开行业洽谈会、研讨回等,进行行业协作交流; (二)加强与郴州市政府各部门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讲座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大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传播经济资讯和法律资讯,向会员提供法律、商务的咨询和服务; (三)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 (五)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及其他活动; (六)定期出版会刊,系统地、及时地介绍郴州的投资环境和国家的法规,通报台湾方面对台商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促进郴州与台湾两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回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务及财务情况; (七)教育和引导会员和广大台胞,自觉遵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种法规,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系郴州台资企业或在郴州投资、经商、工作和生活台胞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在 一 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任制);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20 日将会议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 2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奖罚;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1名,副会长(副理事长) 1 名,秘书长1名。本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志誉;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八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0 年 10 月 24 日第 二 届第 一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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